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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交规〔2018〕611号
关于在南京市交通建设招投标领域推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交通建设招投标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2015〕21号)及《2018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宁信用[2018]1号)等文件要求,在交通建设招投标领域推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时间和实施范围
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交通建设公开招标项目推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报告。
二、信用报告的确认和时效
信用报告以投标单位提供的在市信用管理部门备案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为准。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企业发生重大变更,影响其信用等级的除外)。
三、有关要求
1、各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应积极应用信用报告,并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企业信用等级提出合理要求。
2、各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指定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在我市交通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得到体现,以实际行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好相关的指导工作。
联系人:施博文 联系电话:025-83194388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办公室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 |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