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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制度:宁园绿〔2017〕60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质量信用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14:11 来源:南京市信用办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文件 

    

  宁园绿〔2017〕60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质量 

  信用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设施养护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养护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015号)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质量信用评价体系(试行)》,请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201741 

    

  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质量信用评价体系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设施养护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养护水平、促进行业自律,根据《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南京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和《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工作指导意见》、《南京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南京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质量等级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体系。 

  一、目的意义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质量信用评价,是指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归集、整理园林绿化养护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养护行为和不良养护行为,对其养护质量做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各市辖区(园区、窗口地区)开展园林绿化设施养护市场化工作和对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参考依据。 

  建立园林绿化设施养护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对于推动我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市场化进程,加快形成“政府监管、信用奖惩、管养分离、市场竞争”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适用范围 

  凡进入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市场的养护企业,其养护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评价体系。 

  三、组织机构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各市辖区(园区和窗口地区)绿化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并根据相关标准对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企业进行养护质量评价。 

  各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养护企业基本信息和养护行为的核查、归集和上报工作,并依据市绿化园林局发布的养护质量信用评价结果推进市场化工作,同时对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四、养护质量档案的建立 

  市绿化园林局对所有在宁从事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作业的企业实行养护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养护质量档案由养护企业基本信息、良好养护行为和不良养护行为构成。 

  (一)基本信息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经营状况(主要是承揽项目的状况和养护业绩); 

  3、信用评价记录; 

  4、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情况; 

  (二)良好养护行为 

  良好养护行为是指养护企业在园林绿化设施养护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绿化设施养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或合同,受到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1、积极参与环境布置、防汛抢险等突发性、指令性工作或政府应急养护工程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2、积极采用新机制、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材料用于园林绿化养护工作以及在引用新品种、设置新景点和改造出新老旧设施、改善城市景观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取得实际成效的; 

  3、在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月度考核中各组排名第一的。 

  4、其他经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良好行为记录。 

  (三)不良养护行为 

  不良养护行为是指养护企业在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经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1、受到区级及以上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在完成环境布置、防汛抢险等突发性、指令性工作、政府应急养护工程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中不配合、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月度考核中各组排名最后的; 

  4、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养护设施被媒体曝光、市民投诉举报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6、其他经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养护信息的归集 

  提供信息的养护企业和各管理部门应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归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基本信息和良好养护行为由企业自行上报,经各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录入;不良养护行为由各管理部门归集、整理,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 

  (二)养护信息实行月报制,各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评企业的良好养护行为和不良养护行为汇总后上报至市绿化园林局。 

  (三)各管理部门应做好养护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做到及时确认、准确录入,并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四)建立参评企业申诉受理制度。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绿化园林局统一对外公布。如参评企业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绿化园林局提出书面申诉。市绿化园林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六、养护质量评价方法 

  (一)园林绿化设施养护质量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设定参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30分,每个企业直接取得;良好行为分(加分项)50分,每个企业底分为0分,最高得分为50分;不良行为分(减分项)为20分,每个企业底分为20分,最低得分0分。 

  (二)在评价标准中,良好养护行为按政府公益性工作、常规性养护工作和创新性养护工作分成三类加分项,每一类设年度最高得分上限,超出得分上限的良好养护行为不再加分。不良养护行为设全年累计扣分上限20分,超出该上限的不良养护行为也不再扣分,由录入部门把关。 

  (三)养护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评分周期为12个月,即从当年度的11日起至1231日止。园林绿化养护企业的养护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于下年度的1月份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在宁从事园林绿化设施养护的企业,其养护质量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定期由市绿化园林局向社会公开发布,质量信用评价分在发布当年的园林绿化设施养护服务项目招投标中所占分值比例不得低于5%。对首次进入我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市场的企业实行初始养护质量分(50分)。 

  (二)各管理部门应在园林绿化设施养护市场工作中积极使用已公开发布的企业养护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开展园林绿化设施养护市场化工作和对养护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企业良好养护行为加分标准》 

  2、《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企业不良养护行为扣分标准》 

  附件1: 

    

  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企业良好养护行为 

  加分标准 

    

良好养护行为 

加分标准 

年度最高得分 

在完成环境布置、防汛抢险、参建政府应急养护工程等突发性、指令性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以主管部门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官方媒体报道为依据) 

+2/ 

+10 

在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月度考核中获各组排名第一的 

+3/ 

     +35 

积极采用新机制、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材料,提高养护质量,在引用新品种、设置新景点和改造出新原有老旧设施,改善城市景观方面做出积极努力,获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1/ 

+5 

    

    

    

    

    

    

    

  附件2: 

    

  南京市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企业不良养护行为 

  扣分标准 

    

不良养护行为 

扣分标准 

年度最高扣分 

年度内受到区级及以上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 

-20 

在完成环境布置、防汛抢险等突发性、指令性工作、参与政府应急养护工程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中不配合、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 

在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月度考核中各组排名最后的 

-2/ 

养护设施受到媒体曝光、市民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 

-1/ 

在养护工作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 

    

    

    

    

    

    抄送:市旅游委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     

                                      共印37份 

主      办: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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