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司 法 局 文 件
宁司〔2017〕117 号
关于我市公证行业贯彻实施《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公证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预 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和 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涉及公证的违法 犯罪行为不断增多,损害了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侵犯了人 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有序,在 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省政府于2013年印发了《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的 重要依据,现根据我市公证行业在办证过程中突出表现的“假 人”、“假证”问题,各公证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对有以下行为的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
《办法》规定的情节轻重分别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 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同时对于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 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确定为较重失信 行为,对于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律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信息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失信行 为进行社会联合惩戒:
(一)提供虚假的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
(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 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 构印章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
(五)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 违法行为的;
(六)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各公证机构对于具有以上行为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除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失信处理外,尚未完成的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应终止办理公证;已经完成的公证事项,进行全面核查、补证,必要时可进行撤证处理,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各公证处要将失信行为的处理、生成、报送等工作进行合 理分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南京市司法局
201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