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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制度:宁司〔2017〕117号 关于我市公正行业贯彻实施《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10:30 来源:南京市信用办

    

    

  宁司〔2017117  

    

  
 

    

  关于我市公证行业贯彻实施《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公证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预  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和  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涉及公证的违法  犯罪行为不断增多,损害了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侵犯了人  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有序,在  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省政府于2013年印发了《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的  重要依据,现根据我市公证行业在办证过程中突出表现的  假证问题,各公证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对有以下行为的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 

  《办法》规定的情节轻重分别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  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同时对于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  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确定为较重失信  行为,对于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律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信息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失信行  为进行社会联合惩戒: 

  (一)提供虚假的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 

  (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  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  构印章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 

  (五)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  违法行为的; 

  (六)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各公证机构对于具有以上行为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除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失信处理外,尚未完成的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应终止办理公证;已经完成的公证事项,进行全面核查、补证,必要时可进行撤证处理,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各公证处要将失信行为的处理、生成、报送等工作进行合  理分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南京市司法局 

  2017 6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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