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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出台《关于执行〈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落实信用报告互认互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4日 10:45 来源:盐城市信用办

为落实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 (试行)〉的通知》(苏信用办〔202117 号,以下简称《指引》)要求,深入推进全市各地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规范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信用报告”),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和发展全市信用服务市场,714日,盐城市信用办出台《关于执行〈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落实信用报告互认互用的通知》(盐信用办〔202116 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率先开展信用报告及其评价结果互认互用先行先试。

《通知》要求,充分认清推行信用报告应用的重大意义。推进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应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提升风险防范,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要提升信用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和信用报告公信力。一方面,盐城市信用办组织举办《指引》专题培训,委托负责或参与《指引》编制的信用服务机构讲解评价说明、评价程序、调查规范、评分指标和评价资料管理;一方面,信用服务机构要自觉执行《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要参加信用管理师培训和执业资格考评认定;主动向社会作出以行业自律、从业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依法依规可公开的信用承诺;要“应调尽调、应查尽查、尽责履职,科学、客观、独立、公正”评价客户信用等级。

《通知》强调,在盐城区域内使用的信用报告,信用服务机构需将信用报告概述页报送至盐城市信用办通过“信用中国(江苏盐城)”网站公示,并接受信用管理部门或委托机构对信用报告的评价资料、尽职调查、分值评定等事项的查阅质询。应用部门(单位)可通过“信用中国(江苏盐城)”网站“信用公示”专栏核查信用报告概述。

《通知》提出,要推进信用报告互认互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各地各部门完善信用报告应用清单;市财政局、公管办、教育局等部门完善信用报告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应用机制,依据信用报告等级赋予企业相同条件下优先的激励措施,支持“信易购”等信用惠民便企场景应用;在合法合规条件下,探索建立“信易投”等惠民便企“信易+”场景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用报告应用工作动态、应用场景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总结和推广,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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