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76 号) 和《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 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高诚信南京建设水平,现将政务诚信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政务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导向,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和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各级各部门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坚实的社会信用保障。
(二) 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要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 “一张网”、政务发布新媒体等依法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勤政高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 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区、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是坚持联合奖惩。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加大对各级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失信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三) 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逐步健全全市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成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100%以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全覆盖,形成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政务诚信环境显著改善。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 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诚信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信用知识学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公务员诚信模范,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专题教育培训, 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表彰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 建设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各级各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实现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和交换共享。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监察委、市法院,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三) 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记入政务失信记录,并纳入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政务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范围。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社局; 责任部门: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四)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由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将有关记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与公务员管理信息库的核查比对。依法依规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的目录和标准,构建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审慎确定公开范围,按要求将有关政务失信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信用南京”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加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的安全保障。稳步推进各级各部门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政务领域信用档案。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务办;责任部门: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社局、市法制办,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五) 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公务员和政府机构予以守信激励。强化对失信
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信用监管、约束和惩戒。各级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专项资金安排、评先评优、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工作组织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六) 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
信息保护机制,按照规定采集各级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探索扩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容错纠错关爱机制,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 各级各部门和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惩戒。严格规范认定容错的程序,完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和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信息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各区政府)
(二)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优化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用环境。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信息披露、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失信行为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三)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加强失信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和惩戒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政务办;责任部门: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各区政府)
(四) 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及职责,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加强对地方政府承诺事项延续性的监督,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五)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
府债务领域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建立政府性债务监督公开制度。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综合评价各区债务风险水平。合理确定风险预警标准,对列为债务较高风险的区,进行黄色预警;对列为债务高风险的区,进行红色预警。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考核问责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将债务管理列入财政工作考核。强化对各级政府任期内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各区政府)
(六) 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统计诚信建设, 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指导、监督区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并将弄虚作假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
(牵头部门:市统计局;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七) 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
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引导村(居) 民委员会通过契约管理、村规民约等方式,就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等作出双向承诺并诚信履约,全面提高诚信政府服务能力。把诚信建设的有关要求融入文明村镇创建内容,以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信用户以及示范街区等创建为载体,将信用体系建设向村居、社区推进。在农业开发、环境整治、集体经济扶持等方面对信用村予以支持;在就业、扶贫、养老、信贷等方面对信用户予以倾斜。
(牵头部门:各区政府;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
四、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对各区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重点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环境保护、统计数据质量、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会诚信状况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工作纳入政务诚信考核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和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政务公开考核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各区政府;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
(二) 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派出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机关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监督,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并将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综合评定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行政行为、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和审计,切实提高政务诚信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三) 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和投诉渠道。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 依靠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对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评议评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级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绩效开展综合评价。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区、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 要亲自负责、狠抓落实,分管领导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级各部门协作配合。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二)加快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政务诚信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落实,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政务公开办、市编办,以及市其他相关部门)
(三) 推进先行先试和示范试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路径、新模式。推动实施信用惠民工程,有条件的区和部门先行先试,市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组织对试点示范成果进行科学评估,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四) 加强跟踪落实和监督检查。各级信用管理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及重点任务分工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落实。逐步将政务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发布和使用等纳入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采用通报、督查、整改等方式,有效发挥信用监管作用。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9 月 10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