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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法院对找人代签劳动合同再告双倍工资的不诚信行为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6日 11:54 来源:高淳区信用办

因未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赔偿二倍工资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否只要出现上述情形,职工就必然能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答案是对存在不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主观故意的不诚信行为不予支持!

2021年,吴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后,吴某与公司人事人员定期确认考勤表、工资条及出差报销等事项。2023年,吴某主动离职并出具离职说明,表明工资已结清。离职后,吴某提出劳动合同书中签名非其本人书写且合同约定不详实等瑕疵,故其以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存在劳动关系一方不诚信主观故意。

高淳法院认为,二倍工资罚则旨在通过增加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和涉诉风险,形成威力强大的倒逼机制,迫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立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规定落到实处,从而构建规范有序、劳资和谐的就业市场,更体现了劳动合同订立双方的诚信守信原则。

该案中,根据吴某与公司人事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曾要求传送劳动合同书扫描件用于申报证书,且公司每月按约按时发放工资,并为吴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不能否定劳动合同书的效力。因此,对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不诚信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理应为劳动关系双方所恪守。利用二倍工资罚则谋取不当利益,不仅违背该罚则的立法本意,而且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作为用人单位,要增强合同管理和依法守信意识,强化非面签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和杜绝合同签订中的瑕疵。

作为劳动者,也要自觉遵纪守法、诚信守信,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利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瑕疵等不诚信行为谋取不当利益。

主      办: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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