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溧水法院在涉企执行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审慎运用信用惩戒措施,找准执行刚与柔的平衡点,持续发挥信用预警、信用修复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帮助企业纾困筑信,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一是规范纳失控增量。准确界定纳失范围,严格按照法定纳失情形和程序,精准区分失信行为与确无履行能力情况,确保过惩相当,杜绝机械执法、粗放执法,坚决防止不当适用甚至滥用信用惩戒措施问题。2023年以来,溧水法院共发布法人及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23件,与往年相比大幅减少。二是畅通退出减存量。对全区失信被执行企业名单进行系统梳理、逐一甄别、分类治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针对性措施,畅通失信退出渠道。将失信退出与“执破融合”“终本清仓”相结合,对于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或履行完毕、积极和解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符合失信退出条件的,及时删除企业失信信息,逐步减少全区失信被执行企业存量。2023年以来,通过屏蔽失信、缩短期限等方式依法退出失信名单的企业有49家,目前全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仅剩余13家。三是长效长治提质量。不断完善失信惩戒相关机制,实行失信预通知制度和宽限期制度。在执行通知中向被执行人充分释明失信风险和后果,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运用柔性执行措施,根据个案情况在发布失信前给予被执行企业一定宽限期,督促、引导被执行企业通过执行和解、积极履行方式,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依法更正、删除、撤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企业,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助力企业信用修复,重回正常生产经营轨道。两年来,为退出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30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