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破解市场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我委起草了《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人:沈媛 025-68789708;
邮箱:njsxyb@163.com。
附件: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附件
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
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破解市场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和幸福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全市推行以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作用,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协调、数据赋能、迭代完善”的原则,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为“诚信南京”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通过共享全市相关信息,以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代替市场主体赴市、区各相关部门办理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实现相关信息“一个平台共享”,市场主体申请“一站式完成”,有无违法情况“一纸证明”,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商务等提供方便、高效、规范的服务。
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市场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代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8个重点领域(以下称“首批实施领域”)有无违法记录证明。按照“成熟一批拓展一批”的原则,不断扩大覆盖领域。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司法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定。南京市本地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开具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市场主体在开展金融、商务经营等活动过程中,需要提供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鼓励应用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实施领域的各相关单位作为数据提供责任单位,按照各单位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相关要求,梳理明确本单位纳入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的违法信息事项,加强对已归集共享信息的核验,确保市场主体2020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信息全面准确归集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强化数据治理,共同保证数据供给与输出的准确性、及时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系统功能。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优化“信用南京”网站及相关移动端功能,开发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查询系统及服务模块。根据应用场景需要,提供选择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具体涵盖的时间范围和领域等服务,实现市场主体端线上申请“一键”办理,政府端线上出具“一纸”证明,真正实现市场主体办事“零跑路”。
(三)健全配套机制。完善异议申诉办理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宜进行及时高效处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金融领域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需要进一步了解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记载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相关市、区部门等办理。对专用信用查询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探索扩展范围。在首批实施领域的基础上持续扩展实施领域。不断拓展专项公共信用查询报告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便利。创新专项公共信用查询报告服务方式,针对相关行业特殊场景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加强区域合作,探索推动专用公共信用查询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涵盖市场主体在更多地区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推行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各市级部门和各相关单位推进落实。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归集、更新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本单位提供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公共信用查询报告系统建设及系统运维保障,确保系统稳定性,维护数据安全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二)建立长效机制。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建立健全全市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稳步扩大违法信息查询范围,跟踪评估全市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不断提升便利化水平。
(三)积极宣传推广。市发改委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确保全市各相关单位了解工作要求,熟知业务内容。各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本市主流媒体作用,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确保全市范围内市场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政策,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氛围。
附件:专用信用查询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实施领域(首批实施领域)
附件
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实施领域
(首批实施领域)
序号 | 领域 | 责任单位 |
1 | 法院执行 | 市中院 |
2 | 发展改革 | 市发改委 |
3 | 工业和信息化 | 市工信局 |
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市人社局 |
5 | 市场监管(含知识产权、食品药品) | 市市场监管局 |
6 | 医疗保障 | 市医保局 |
7 | 生态环境 | 市生态环境局 |
8 | 城乡建设 | 市建委 |
9 | 交通运输 | 市交通运输局 |
10 | 农业 | 市农业农村局 |
11 | 商务 | 市商务局 |
12 | 地方金融监管 | 市金融局 |
13 | 文化和旅游 | 市文旅局 |
14 | 教育 | 市教育局 |
15 | 卫生健康 | 市卫健委 |
16 | 安全生产 | 市应急管理局 |
17 | 审计 | 市审计局 |
18 | 统计 | 市统计局 |
19 | 房产 | 市房产局 |
20 | 城市管理 | 市城管局 |
21 | 民政 | 市民政局 |
22 | 水务 | 市水务局 |
23 | 规划资源 | 市规划资源局 |
24 | 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5 | 司法行政 | 市司法局 |
26 | 财政 | 市财政局 |
27 | 民防(人防) | 市国动办 |
28 | 税务 | 市税务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