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玄武区房产局 |
| 部门类别 | 区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信息事项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