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玄武区房产局
部门类别区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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