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玄武区房产局 |
| 部门类别 | 区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信息事项 | 对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