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玄武区房产局
部门类别区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信息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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