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六合区公安分局 |
| 部门类别 | 区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信息事项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