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 36 项目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附件4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