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
江北新区公安分局
部门类别
政府派出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信息事项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行政相对人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