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浦口区农业农村局 |
| 部门类别 | 区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信息事项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