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栖霞区教育局
部门类别区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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