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 | 建邺区城管局 |
部门类别 | 区级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信息事项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 |
行政相对人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