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比例,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 二)、( 五) 项,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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