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市人防办 |
| 部门类别 | 市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信息事项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一)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