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人防办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的处罚
设定依据【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   (一)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
行政相对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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