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
设定依据【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行政相对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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