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行政相对人法人
主      办: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我们
运行管理: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
苏ICP备05004952号-7       网站标识码:3201000083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的我小程序
南京的我小程序
我的南京APP
我的南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