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部门类别 | 市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信息事项 | 对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