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部门类别
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
对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9年8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
行政相对人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