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设定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法人
主      办: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我们
运行管理: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
苏ICP备05004952号-7       网站标识码:3201000083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的我小程序
南京的我小程序
我的南京APP
我的南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