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审计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行政相对人法人
主      办: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我们
运行管理: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
苏ICP备05004952号-7       网站标识码:3201000083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的我小程序
南京的我小程序
我的南京APP
我的南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