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市审计局 |
| 部门类别 | 市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信息事项 | 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