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
市应急局
部门类别
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