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部门类别
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行政相对人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