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部门类别
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