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性法规】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 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上述审批事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