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绿化园林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信息事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二)擅自移植、大修剪;(三)在树体上刻画钉钉、张贴悬挂、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或者种籽危害生长;(四)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设施、埋设管线、动用明火、排放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物品;(五)借用树体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进行施工;(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者保护方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避让或者保护方案施工。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植古树名木:(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的;(三)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四)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采取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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