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行政相对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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