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房产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 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行政相对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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