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市房产局 |
| 部门类别 | 市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信息事项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 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