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建委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行政相对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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