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建委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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