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部门类别
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