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规划资源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行政相对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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