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加班。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