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民政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法人
主      办: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我们
运行管理: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
苏ICP备05004952号-7       网站标识码:3201000083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的我小程序
南京的我小程序
我的南京APP
我的南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