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
市公安局
部门类别
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
对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行政相对人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