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 | 市公安局 |
部门类别 | 市级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信息事项 |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汽车的处罚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
行政相对人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