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市工信局 |
| 部门类别 | 市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信息事项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