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 部门类别 | 市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信息事项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