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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5年第二批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6:06 来源:南京市人社局

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现公布2025年第二批劳动保障违法暨欠薪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9日,浦口区人社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浦口区人社局当日立案并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拖欠林某某等29名员工2024年10月工资共计96959.75元。

【处理情况】12月17日,浦口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12月20日前支付林某某等29名员工2024年10月工资,但该公司仅支付了汪某某和孙某某的工资,其余员工工资仍未支付。2025年1月10日,浦口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27名员工工资共计90659.8元,并处罚款5000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该公司仍在持续拖欠在职员工的工资。

鉴于该公司欠薪数额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且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1月7日,浦口区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针对该公司持续拖欠员工工资违法行为,浦口区人社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将面临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还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相关规定,针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上予以公布。本案中,针对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持续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违法行为,浦口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此举,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南京市六合区某制衣厂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7日,南京市六合区人社局劳动权益监管保障中心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南京市六合区某制衣厂拖欠职工工资,六合区人社局于4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厂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共拖欠44名农民工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工资共计908755元。

【处理情况】2025年4月11日,六合区人社局向该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4月18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厂逾期未支付。4月28日,六合区人社局向该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厂5月7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鉴于该厂欠薪数额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且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5月19日,南京市六合区人社局将该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针对该厂持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六合区人社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面临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本案中,南京市六合区某制衣厂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六合区人社局依法将该厂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案例三: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4日,江宁区人社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欠薪线索,反映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劳动报酬,江宁区人社局于当日立案并开展调查。6月5日,江宁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提供职工工资表、考勤表,欠薪人员明细表及解决方案等相关材料,但该公司仅提供了工资表、考勤表,未制订解决方案也未安排人员处理拖欠的职工工资问题。经核实,该公司共拖欠张某某等68名员工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的工资共计126.33万元。案件调查期间,江宁区人社局通过电话和短信多次通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要求其配合案件调查并解决职工工资,但李某某采取避而不见、不接听电话等方式拒不配合,也未委托其他人员来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处理情况】2025年6月9日,江宁区人社局通过留置送达方式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3个工作日内支付张某某等68名员工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的工资共计126.33万元,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限改指令。鉴于该公司经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且存在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江宁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典型意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其维持生活、保障家庭的重要来源,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拖欠68名员工工资高达126.33万元,且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采取避而不见、不接听电话等逃匿方式拒不配合处理欠薪问题,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性质恶劣。江宁区人社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充分体现了人社部门打击恶意欠薪,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定决心和高效执行力。目前,江宁区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已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欠薪线索,及时移送人社部门立案查处;人社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双方形成治理欠薪的工作合力,共同维护所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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