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玄武区房产局
部门类别区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90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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