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六合区文旅局 |
| 部门类别 | 区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信息事项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或者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