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部门 | 六合区农业农村局 |
| 部门类别 | 区级部门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信息事项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
| 行政相对人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