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栖霞区市场监管局
部门类别区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信息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设定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范性文件】《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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