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5项 项目名称 执业药师注册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0项 执业药师注册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