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行政相对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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