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部门市公安局
部门类别市级部门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信息事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第六十九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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